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关于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由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我县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办理准许生产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部门
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4、《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理范围
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持本《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准许生产证。
四、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称予核准登记证明或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小作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厂区布局图;
5、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过程说明;
6、小作坊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8、食品添加剂登记被案表。
五、联系电话
工作咨询电话:4017216
手机:15909552155 15121990900
工作监督电话:4017590 手机:13519245499 13469651166
特此通告
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