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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创建日期  3/3/2010 查看次数  531 返回

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办理和年检通告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码卡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的通知》(宁政办法发【2003】112号)要求,在我区实行数字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二卡合一。我局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发行组织机构数字证书。

    一、办理部门

    海原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办理依据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全区电子签名安全认证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3】40号);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将数字证书植入组织机构代码卡作为单位网上身份标识的通知》(宁政办法发【2003】112号)。

    三、数字证书的应用及办理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数字证书二证合一作为各单位的身份标识,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中既可以记录机构的有效信息,又具备机构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认真、安全加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网上身份安全认证功能,广泛应用在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交通、社会保险等领域中,还可为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的网上业务(发送电子邮件、访问安全站点、网上招标采购、网上签约、网上办公、网上缴费、网上税务安全电子事务处理交易活动)。

     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上述机构在办理代码证申领、变更业务的同时请办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申领;其他机构也可在办理代码证各项业务的同时申请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凡领取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单位,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IC卡。

    四、提交材料

    1、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年检

    在我县境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数字证书的机构,领取新证、换证或年检满一年后,应按照代码证书上载明的年检日期的当月及下一个月月底前,前往我局办理年检手续。办理年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年度检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团单位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逾期不办理代码年检的,将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所需费用及收费依据

    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所需费用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智能密码钥匙费、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技术服务费、纸质证书费及票据、证件材料费。

     组织机构数字证书收费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合并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与数字证书收费项目的复函》(宁财(综)函[2009]14号)批准设立。物价批文号为宁价费发[2009]32号。

    五、联系电话:

       工作咨询电话:4017085,手机:13209578958,13519247009

    工作监督电话:4017590,手机:13519245499,13723347834

    特此通告

                          海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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