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网站! 今天是:2010年9月5日   登录
详细内容
海原县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创建日期  2/8/2010 查看次数  911 返回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城镇灵活就业 和应保未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10号《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税局、地税局 联合下发的 宁人社发【2010】30号《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 1 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城镇灵活就业 和应保未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5年以前曾在我县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主要指1995年以前曾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居委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县非农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农场工等人员;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计划内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乡镇聘用工等农业户籍人员。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具有我区非农户籍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1999年1月1日前满16周岁以上非农户籍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三、 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简称“应保未保人员”),是指1995年以后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

四、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的认定:

1、 具备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证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件、获奖证书等)。

(5)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6)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最早可以补缴至1999年1月;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补缴建立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经单位和个人申请,最早可以补缴至1995年1月。

、办理补缴费手续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高龄津贴调整政策,执行全区取暖费补贴标准。

宁政发 [2010]10号文件执行 至2011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新规定 执行

、凡符合上述规定人员,请速到县社保局申请登记, 经认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办理参保 缴费 手续。

                 海原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海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政府 制作/维护:宁夏科技信息网

地址:宁夏海原县政府  宁ICP备:06000731号 邮箱:hyxfgj2@163.com